第 3 條
所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 設有副所長之戒治所,由副所長為主席。副所長亦不克出席時,由所長指 定秘書或資深之委員代理之。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命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第 5 條
下列各款事項,應提交所務委員會會議討論: 一、受戒治人之戒治成效評估事項。 二、受戒治人停止戒治、延長戒治或免予繼續執行戒治事項。 三、受戒治人所外戒治事項。 四、重大修建工程事項。 五、專用款項之支出事項。 六、各科室間重要業務之協調事項。 七、因準用監獄行刑法令,須經所務委員會會議決議事項。 八、其他行政之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