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戒治處遇應依調適期、心理輔導期及社會適應期三階段之不同而對於受戒治人施予課程,並對於其成效應進行評估。
- 2調適期處遇成績評估結果合格者,進階至心理輔導期;心理輔導期處遇成績評估結果合格者,進階至社會適應期;社會適應期處遇成績評估結果合格者,辦理停止強制戒治。
第 3 條
- 1戒治所於受戒治人入所實施階段處遇前,應先詳細調查個人之學經歷、性行嗜好、身心狀況、家庭背景、宗教信仰、社會關係及其他可供執行戒治處分參考之資料,以建立其個人檔案。
- 2前項調查期間,不得逾二週。
第 4 條
- 1戒治所應按硬體設施情形,劃分區域,實施受戒治人分區管教,並指派輔導、社工、臨床心理、戒護等有關人員組成管教小組,由輔導員擔任召集人,共同研議有關受戒治人管教、課程規劃等處遇事項後執行之。
- 2前項受戒治人之處遇,應整合以下資料擬定之:
- 一、輔導員對於受戒治人輔導及教化事項。
- 二、社會工作員對於受戒治人家庭關係、人際關係、就業狀況、社會適應及社會關係之評估。
- 三、臨床心理師對於受戒治人人格成熟、用藥渴望、壓力因應及生活適應進行相關之心理衡鑑。
- 四、其他相關專業事項。
第 5 條
- 1調適期、心理輔導期及社會適應期之處遇成績,應分別於該期戒治至少滿四週、十二週及八週後進行評估。
- 2受戒治人各階段處遇成績,應由各管教小組成員依附表(如附表一、二、三)所定各項目核給,由管教小組召集人彙整,並簽註意見,送主管科核轉所務委員會審核。各階段處遇成績合格並經審核通過者,為各階段處遇成績評估合格。
- 3前項各階段處遇成績評估皆合格者,應填載於受戒治人各階段處遇成績總表(如附表四),辦理停止戒治;各階段處遇成績不合格並經審核通過者,留該原期重新戒治。
第 6 條
- 1調適期處遇成績以生活規律性及調適課程參與二項核給。
- 2生活規律性分日常作息、生活紀律、行為表現三目核給成績,優者五分,良者四分,可者三分,差者二分、劣者一分;各目成績三分以上,該項成績為合格。
- 3調適課程參與分體育活動、宗教教育、生活適應三目核給成績,優者五分,良者四分,可者三分,差者課二分、劣者一分;三目所得平均成績三分以上,該項成績為合格。
第 7 條
- 1心理輔導期處遇成績以生活規律性及輔導課程參與二項核給。
- 2生活規律性之評估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 3輔導課程參與分諮商輔導、體育活動、衛生教育、成癮概念四目核給成績,優者五分,良者四分,可者三分,差者二分、劣者一分;四目所得平均成績三分以上,該項成績為合格。
第 8 條
- 1社會適應期處遇成績以生活規律性及社會適應課程參與二項核給。
- 2生活規律性之評估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 3社會適應課程參與分生涯輔導、人文教育、法治教育、工作與休閒四目核給成績,優者五分,良者四分,可者三分,差者二分、劣者一分;四目所得平均成績三分以上,該項成績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