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人民居住處所有無匪諜潛伏,該管保甲長或里鄰長應隨時嚴密清查。 各機關、部隊、學校工廠或其他團體所有人員,應取具二人以上之連保切 結,如有發現匪諜潛伏,連保人與該管直屬主管人員應受嚴厲處分,其處 分辦法另定之。
第 6 條
治安機關對於匪諜或有匪諜嫌疑者,應嚴密注意偵查,必要時得予逮捕並 實施左列處分: 一 搜索其身體、住宅或其他有關處所。 二 檢查扣押其郵件、電報、印刷品、宣傳品或其他文書圖畫。 三 攜帶或收藏武器、彈藥、爆炸物、無線電機或其他供犯罪所用物品 者,不問曾否允許,得扣押之。
第 8 條
- 1前條最高治安機關對於被逮捕人得為左列處置:
- 2一 罪嫌不足者,予以釋放。
- 3二 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 4三 罪證顯著者,依法審判。
- 5前項第二款之感化辦法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