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條例依總統府組織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戰略顧問委員會由總統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特任上將或任命中將戰略顧
問十九人至二十九人組織之,並特任一人為主任、一人為副主任。
一  抵禦外侮或敉平禍亂,有勳勞於國家者。
二  曾任重要軍職,富有軍事經驗者。
三  富有軍事學術研究,聲譽卓著者。

第 3 條

戰略顧問委員會開會時,由主任召集之,並為會議時之主席;主席因事不
能出席時,由副主任代理。

第 4 條

戰略顧問委員會除總統交議者外,對於戰略及有關國防事項,得隨時向總
統提供意見。

第 5 條

戰略顧問委員會於必要時,得請有關機關提供參考資料或於會議時派員列
席。

第 6 條

戰略顧問委員會設辦公室,其編制如附表。
 (備      註: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一) (83年5月版) 第 119
  ~120 頁)

第 7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