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技能檢定規範製訂之格式如下: 一、標題:一律採用「 (職類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在標題右下 方註明公告日期與文號。 二、級別:依其技能檢定範圍及專精程度分甲、乙、丙級或單一級。 三、工作範圍:簡要敘明本職類本級別之檢定範圍 四、除本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外,各級別應具知能之書寫格式及次序如下: (一) 丙級:應具備之技能及相關知識。 (二) 乙級:除應具備丙級技術士之技能及相關知識外,並應具備之技能 與相關知識。 (三) 甲級:除應具備乙級技術士之技能及相關知識外,並應具備之技能 與相關知識。 (四) 單一級:應具備之技能及相關知識。 五、規範本文分為下列四欄: (一) 工作項目:列舉出檢定職類各級別之主要工作項目。 (二) 技能種類:針對各工作項目,列出所需之技能種類。 (三) 技能標準:針對每一技能種類,列出其技能標準。技能種類及技能 標準二欄,為命製術科測試試題之依據與範圍。但術科測試有礙難 時,可於學科試題中測試之。 (四) 相關知識:詳細列出應具備之相關知識,本欄即為命製學科測試試 題之依據及範圍。 六、各職類群經統籌規劃後,其規範分為「共同科目」及「專業知能」二 部分;「專業知能」規範本文之書寫方式與前款相同;甲、乙、丙級 「共同科目」共用於該職類群之每一職類,其本文分為下列三欄: (一) 科目:列舉該檢定職類群各級別之主要學科測試科目。 (二) 檢定項目:針對各科目,列出應寫之檢定項目。 (三) 相關知識:詳細列出應具備之相關知識,本欄為命製「共同科目」 學科測試試題之依據及範圍。 技能檢定之職類僅有甲級或乙級者,其各級別應具備之知能,得比照前項 第四款、第五款書寫格式辦理。但各職類群經統籌規劃後,得採適用該職 類群之一致敘述方式書寫。
第 8 條
學科測試試題之選擇題應採四選一之作答方式,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避免使用「以上皆對」、「以上皆可」、「以上皆非」、「不一定」 等及一看即知之答案。 二、若答案為四個數字,應依序排列。 三、試題或答案採圖形、符號者,須有正式製圖或清晰可辨之附圖。
第 9 條
術科測試試題內容、項目應涵蓋技能檢定規範中技能種類及技能標準之全 部技能,並以工作圖、文字說明或二者兼用方式命製。命製時,並應綜合 考量術科測試檢定場地條件,同級別試題使用之機具、設備、材料是否一 致等因素。
第 12 條
術科測試試題,其應涵蓋項目、內容及書寫順序如下: 一、試題使用說明: (一) 公開或保密。 (二) 試題一套共幾題。 (三) 檢定承辦單位應準備材料。 (四) 使用試題之方式如下: 1 負責抽題之單位。 2 每位考生每站均須測試或抽樣測試。 3 全份試題每場抽出其中一題測試或所有試題由全部應檢人員自行 抽選測試。 (一) 檢定時間共為多少,分站時間是否包含讀圖及熟悉機具、設備時間 。 (二) 檢定辦理單位寄發術科測試資料之日期。 (三) 寄發資料之內容。 二、應檢人員須知:敘明術科測試應檢人員之規定事項,本職類要求、說 明、限制、禁止、評審等事項及工件加工之說明等。 三、術科測試場地機具設備表:列舉辦理術科測試場地所需之機具、設備 。各職類命題委員應於命製術科測試試題時,一併完成該職類之場地 、機具、設備標準表。 四、應檢人員自備工具參考表:列舉應檢人員自備工具。 五、材料表:檢定所需之各項材料名稱、規格、數量、加工要求及其他規 定等。 六、術科測試試題:應以工作圖、文字說明或二者兼用等類型命製。 七、評審表:應配合試題內容及項目分別詳列各評分要項,並按各職類特 性決定評分方式,係採數位或每人一份評審表;如採分站檢定評分時 ,應另加填一份成績總評表。評審表之設計應以方便、明顯及易於評 審為原則。 八、評審說明:詳細說明如何評審 (分) 、如何評定及格或不及格及其他 評審有關規定等。 九、檢定時間、級別、題號、投影法、比例、單位、命題暨審查委員、核 定機關及本會核定日期等有關事項,視各職類需要,應於適當位置註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