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職業訓練法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依其審查程序訂定收費項目如下:
  • 一、申請及資格審查費。
  • 二、書面實質審查費。
  • 三、實地評鑑費。
  • 四、評鑑結果審議費。
  • 五、證書費。

第 3 條

  • 1
    申請及資格審查費,每一職類等級新臺幣六千二百元。
  • 2
    前項費用於申請認證時繳交。

第 4 條

  • 1
    書面實質審查費,每一職類等級新臺幣二萬二千元。
  • 2
    前項費用於申請及資格審查合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繳交。

第 5 條

  • 1
    實地評鑑費,每一職類等級新臺幣二萬七千元。
  • 2
    前項費用於書面實質審查合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繳交。
  • 3
    實地評鑑之學科或術科測驗場地不同者,應依不同場地繳交第一項實地評鑑費。

第 6 條

  • 1
    評鑑結果審議費,每一職類等級新臺幣二萬二千元。
  • 2
    前項費用於實地評鑑合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繳交。

第 7 條

  • 1
    證書費,每一職類等級新臺幣四百元。換發或補發證書者,亦同。
  • 2
    前項費用於評鑑結果審議合格或同意換發、補發證書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繳交。

第 8 條

認證審查須再次辦理申請及資格審查、書面實質審查、實地評鑑或評鑑結果審議者,應依再次辦理之項目及其次數繳交費用。

第 9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九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