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技術人員任用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各機關技術職務屬於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依本標準認定之。

第 3 條

本標準所稱高科技工作,係指具有尖端性或前瞻性之科學技術工作。
前項高科技工作類科,由銓敘部會同考選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院國
家科學委員會及有關專家學者認定之。

第 4 條

本標準所稱稀少性工作,係指需具有特殊技能,且不易羅致人員之工作。
前項稀少性工作類科,由銓敘部會同考選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有關用
人機關認定之。

第 5 條

各機關高科技工作類科之職務,應以薦任官等以上之職務為限。

第 6 條

各機關需用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考試及格者,應由用人機關填寫用人
需求表,報請主管院、部 (會、處、局、署) 、省 (市) 政府審核後轉送
銓敘部依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