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 1本法第六條所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技職教育報告,於本細則施行後二年內提出。
- 2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技職教育報告後一年內訂定技職教育發展報告。
- 3技職教育報告應包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推動技職教育之目標、策略及成效等事項。
- 4技職教育發展報告應包括技職教育之現況、問題及發展重點等事項。
第 4 條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及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向學校主管機關專案申請培育特定產業基層技術人力專班,其特定產業之認定、申請計畫內容、申請時間及審查作業等有關事項,依學校主管機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