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條
監場或監評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為應檢人。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監場或監評人員有前項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試務辦理單位應命其迴避。
第 10 條
監場或監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試務辦理單位得即時解聘,並不得再 聘請其擔任監場及監評工作,另得通知其服務單位: 一、無故遲到或未能出席監評前協調會,致影響監場或監評工作。 二、未能有效維護試場秩序。 三、遺失全份或部分試題、試卷、試卡、工件或評審表等文件。 四、執行監評工作態度欠佳,與應檢人員發生糾紛。 五、未能充份熟悉術科測試試題內容及評審標準,致無法勝任監評工作。 六、未能以認真負責態度執行監評工作,致測試成績核算或登錄錯誤。 七、擅自對外宣告測試成績。 八、洩漏或盜用屬於密件之試題、評審標準、評審表及參考答案等資料文 件。 九、違反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 十、其他重大疏忽影響應檢人員權益及測試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