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項目如下:
  • 一、報名簡章及書表費。
  • 二、報名資格審查費。
  • 三、學科測試費。
  • 四、術科測試費。
  • 五、技術士證證照費。
  • 六、技術士證書費。

第 3 條

報名簡章及書表費,每份新臺幣五十元。但採網路報名者,免收取報名簡章及書表費。

第 4 條

報名資格審查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第 5 條

學科測試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一百九十元。

第 6 條

術科測試費用如附表。

第 7 條

技術士證證照費,每件新臺幣一百六十元。換補發費用,亦同。

第 8 條

技術士證書費,每件新臺幣四百元。換補發費用,亦同。

第 9 條

  •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2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