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條第五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者,應於每年一月或七月提出申請時繳納證明文件資料審查費,審查通過後,並應繳納教保專業課程審查費;其金額如下:
  • 一、證明文件資料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元。
  • 二、教保專業課程審查費:四千五百元。

第 3 條

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遺失、毀損或其記載事項有變更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並應繳納費用新臺幣四百五十元。

第 4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