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辦理發放消費券所需經費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預算編 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之限制。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不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第五 項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之限制。
第 5 條
符合內政部所定領取人資格者,每人得依本條例規定領取消費券新臺幣三 千六百元,用於購買貨物、勞務或捐贈。 個人自政府領取之消費券,免納所得稅。個人以消費券捐贈政府或教育、 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其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 款第二目之一規定列舉扣除。
第 4 條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辦理發放消費券所需經費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預算編 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之限制。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不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第五 項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之限制。
第 5 條
符合內政部所定領取人資格者,每人得依本條例規定領取消費券新臺幣三 千六百元,用於購買貨物、勞務或捐贈。 個人自政府領取之消費券,免納所得稅。個人以消費券捐贈政府或教育、 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其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 款第二目之一規定列舉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