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之一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捐贈屍體器官移植,其喪葬費之補助標準如下:
  • 一、捐贈眼角膜者,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 二、捐贈前款以外之器官或捐贈多重器官者,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第 3 條

捐贈屍體器官移植喪葬費之補助,死者親屬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器官摘取移植醫院發給之捐贈屍體器官移植證明書及死者親屬證明文件,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之。

第 4 條

前條規定所稱親屬,依下列順序定之:
  • 一、配偶。
  •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 三、父母。
  • 四、兄弟姊妹。
  • 五、祖父母。
  • 六、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第 5 條

本標準所定補助喪葬費之經費,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第 6 條

依本條例第十五條所定,經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其喪葬費者,不得再依本標準申請補助。

第 7 條

本標準所定文書格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 8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