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採購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 一、利用職務關係對廠商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回扣、餽贈、優惠交易或其他不正利益。
- 二、接受與職務有關廠商之食、宿、交通、娛樂、旅遊、冶遊或其他類似情形之免費或優惠招待。
- 三、不依法令規定辦理採購。
- 四、妨礙採購效率。
- 五、浪費國家資源。
- 六、未公正辦理採購。
- 七、洩漏應保守秘密之採購資訊。
- 八、利用機關場所營私或公器私用。
- 九、利用職務關係募款或從事商業活動。
- 十、利用職務所獲非公開資訊圖私人不正利益。
- 十一、於機關任職期間同時為廠商所僱用。
- 十二、於公務場所張貼或懸掛廠商廣告物。
- 十三、利用職務關係媒介親友至廠商處所任職。
- 十四、利用職務關係與廠商有借貸或非經公開交易之投資關係。
- 十五、要求廠商提供與採購無關之服務。
- 十六、為廠商請託或關說。
- 十七、意圖為私人不正利益而高估預算、底價或應付契約價金,或為不當之規劃、設計、招標、審標、決標、履約管理或驗收。
- 十八、藉婚喪喜慶機會向廠商索取金錢或財物。
- 十九、從事足以影響採購人員尊嚴或使一般人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事務或活動。
- 二十、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第 8 條
- 1採購人員不接受與職務或利益有關廠商之下列餽贈或招待,反不符合社會禮儀或習俗者,得予接受,不受前條之限制。但以非主動求取,且係偶發之情形為限。
- 一、價值在新台幣五百元以下之廣告物、促銷品、紀念品、禮物、折扣或服務。
- 二、價值在新台幣五百元以下之飲食招待。
- 三、公開舉行且邀請一般人參加之餐會。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 2前項第一款,價值逾新台幣五百元,退還有困難者,得於獲贈或知悉獲贈日起七日內付費收受、歸公或轉贈慈善機構。
- 3餽贈或招待係基於家庭或私人情誼所為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第 9 條
- 1採購人員不接受與職務有關廠商之下列招待,反有礙業務執行者,得予接受,不受第七條之限制。
- 一、於無適當食宿場所之地辦理採購業務,由廠商於其場所提供與一般工作人員同等之食宿。
- 二、於交通不便之地辦理採購業務,須使用廠商提供之交通工具。
- 三、廠商因公務目的於正當場所開會並附餐飲,邀請機關派員參加。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 2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契約規定應由廠商提供者,從其規定;契約未規定者,廠商得向機關請求支付其提供食宿或交通工具所生之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