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 1以請求或確認金額為調解標的者,其調解費如下:
- 一、金額未滿新臺幣二百萬元者,新臺幣二萬元。
- 二、金額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新臺幣三萬元。
- 三、金額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新臺幣六萬元。
- 四、金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三千萬元者,新臺幣十萬元。
- 五、金額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新臺幣十五萬元。
- 六、金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新臺幣二十萬元。
- 七、金額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未滿三億元者,新臺幣三十五萬元。
- 八、金額新臺幣三億元以上,未滿五億元者,新臺幣六十萬元。
- 九、金額新臺幣五億元以上者,新臺幣一百萬元。
- 2前項調解標的之金額以外幣計算者,按申訴會收件日前一交易日臺灣銀行外匯小額交易收盤買入匯率折算之。
第 7 條
以一履約爭議調解申請書主張數項調解標的者,其調解費依下列方式計算:
- 一、就一契約並主張前二條之調解標的者,其調解費依前二條規定分別計算後累計。
- 二、就一契約主張數項第五條之調解標的者,其調解費按請求總金額計算。
- 三、就一契約主張數項前條之調解標的者,其調解費分別計算後累計。
- 四、就一契約主張之數項調解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調解費依其中金額最高者計算。
- 五、就二個以上之契約事件申請調解者,其調解費按每一契約分別計算後累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