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全民國防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於實施全民國防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

第 3 條

傑出貢獻獎勵基準如下:
  • 一、推動全民國防教育相關事宜,績效卓著或具有重大具體貢獻。
  • 二、對全民國防教育之內涵、實務之研究、發展、策劃、宣導、推行或提供興革意見,成效卓著或具有重大具體貢獻。
  • 三、其他推動全民國防教育工作,具有重大功績或特殊貢獻。

第 4 條

  • 1
    國防部每年於全民國防教育日前一週,統籌辦理獎勵一次。
  • 2
    全民國防教育傑出貢獻獎之辦理,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符合條件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之具體事蹟表及有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五月底前報送國防部審查。

第 5 條

  • 1
    獎勵頒給之方式如下:
    • 一、獎狀。
    • 二、獎牌。
    • 三、其他獎勵方式。
  • 2
    前項獎勵之頒給,經國防部審查通過,報請國防部長核定後,以公開儀式頒發之。
  • 3
    第一項所需經費,由國防部編列。

第 6 條

本辦法自全民國防教育法施行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