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如下:
- 一、本法第五條所定全民防衛動員(以下簡稱動員)準備事務之執行機關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
- 二、前款所定機關(構)、部隊、學校之主辦或配合辦理動員準備事務人員。
- 三、協助辦理動員準備事務之民間機構、團體及個人。
第 3 條
依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辦理動員準備事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獎勵:
- 一、建立或改革動員法令、制度,著有貢獻。
- 二、策劃指導動員準備事務得宜,致動員準備事務推行順利。
- 三、辦理本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各項動員演習驗證,獲評鑑績效優良。
- 四、執行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支援災害防救任務,圓滿達成。
- 五、實施動員準備方案、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業務訪問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業務評比,獲評績效優良。
- 六、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辦理各級戰綜會報,協力支援軍事動員準備之政軍協調,有具體成效。
- 七、辦理動員準備綱領、方案、分類計畫及執行計畫之策訂、審議、執行,其成效卓著。
- 八、辦理動員準備事務學術研討、講習、宣導、推行或提供興革意見,有助動員準備事務推行順利。
- 九、從事動員準備事務連續五年以上,對動員準備事務具有重大功績或特殊貢獻。
- 十、其他辦理動員準備相關事務,有具體成效。
第 4 條
依第二條第三款所定協助辦理動員準備事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獎勵:
- 一、協助國軍後備動員準備工作,有具體成效。
- 二、協助動員準備事務宣傳、慰勞、提供所需場地、物資籌備及相關事務工作推動,有具體成效。
- 三、協助動員演習或支援災害防救,有具體成效。
- 四、其他協助辦理動員準備相關事務,有具體成效。
第 5 條
本辦法之獎勵以下列方式為之:
- 一、第三條第三款所定各項演習驗證,由行政院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以下簡稱行政院動員會報)或主辦演習機關,依其實施計畫所定評鑑成績等別、獎勵方式及額度,給予獲評績優機關及參演人員適當獎勵。
- 二、第三條第五款所定動員準備方案、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業務訪問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業務評比,由行政院動員會報依評比成績等別及獎勵基準,給予獲評績優機關及相關人員適當獎勵。
- 三、協助辦理動員準備事務者,符合第四條各款所定獎勵事由,由各動員準備事務之執行機關視其具體事蹟,分別頒贈匾額、獎狀、獎牌、榮譽狀、感謝狀或獎品,並利用適當時機,公開辦理獎勵表揚事宜。
- 四、前三款以外之動員準備事務,由各動員準備事務之執行機關於該項事務辦理完畢,依其成效隨時辦理或於年度考績評核時辦理之。
第 6 條
- 1從事動員準備事務連續五年以上,表現傑出者,得選拔為動員準備事務之績優人員。
- 2前項績優人員之選拔,由第二條第一款所定執行機關遴薦,經國防部邀集動員準備方案及相關機關組成審查小組辦理評審後,報請行政院動員會報核定,並公開表揚。
第 8 條
- 1依第二條各款所定辦理動員準備事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慰勞:
- 一、籌備或實施演習、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訓練或服勤期間,參加人員致傷病、身心障礙、死亡或其家庭遭遇重大事故。
- 二、籌備或實施演習、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訓練或服勤期間備極辛勞,有鼓勵參加人員士氣之必要。
- 三、其他經各動員準備事務執行機關認有必要慰問、慰勉或鼓勵士氣。
- 2前項第一款所定參加人員死亡者,慰問其遺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