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 1國防部為本辦法之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 一、終身教育政策及實施計畫之策定。
- 二、預算之籌措及分配。
- 三、全軍性及本部官兵終身教育事項之執行。
- 四、執行機關執行終身教育計畫之核定。
- 五、執行機關績效評鑑與考核。
- 2國防部得委任所屬機關、部隊、軍事學校為執行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 一、執行終身教育計畫之擬訂。
- 二、預算之編列及轉分配。
- 三、所屬官兵終身教育事項之執行。
- 3隸屬於主管機關以外機關之國軍官兵,其終身教育事項,由服務機關自行辦理。
第 8 條
- 1主管機關應協助執行機關及推展委員會,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機關、學校、企業、學術單位(以下簡稱合作機構)建立合作關係,共同辦理終身教育事宜。
- 2前項合作對象之選定、合作事項與範圍,由執行機關或推展委員會擬訂,陳報主管機關核定辦理。
第 9 條
- 1主管機關、執行機關、受託機構及合作機構,得視師資、設備、技術能力等教育能量,開辦下列各類終身教育學習班次與課程:
- 一、學位進修。
- 二、證照獲得、專長培養及其他非正規教育課程之學習。
- 2國軍官兵在不影響任務遂行情形下,經服務單位主官(管)核准,得參加前項學習班次與課程。
- 3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及士兵,以參加隸屬之執行機關辦理終身教育課程為主。
第 10 條
- 1國軍官兵參加前條終身教育,以公餘進修為原則。但參加之教育班次或課程,與業務有關,經主管機關甄選核准者,得以全時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行之。
- 2國軍官兵參加前條終身教育,應自付進修費用。但其參加之教育班次或課程,與業務有關,且成績優良者,主管機關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
- 3第一項申請全時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資格條件、員額、甄選作業、進修期間、權利義務及公餘進修之業務有關認定、費用補助基準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 4經核准以全時進修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並獲費用補助者,其權利義務等事項,應以契約定之。
- 5具現役軍人身分之研究生,以全時進修就讀碩士班二學年或博士班四學年期滿,仍未取得學位者,須先行分發派職。
- 6前項以全時進修國外博士班期滿者,得申請延長進修期限。但不得逾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