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 1為審議依本辦法申請獎勵之案件,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應組成審議委員會。
- 2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指派,其餘委員由本會就學者、專家遴聘之,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 3審議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 4審議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 一、審議各項申請獎勵案件。
- 二、建議得獎名單及獎金額度。
- 三、其他依本辦法應經審議委員會審議之事項。
第 6 條
- 1本辦法之獎勵標準如下:
- 一、落實以客語教學成效卓著或具有重大具體貢獻。
- 二、推動少數腔調復振有成。
- 三、推動客語能力各級認證績效卓著。
- 四、運用資訊科技創新客語教學成效顯著。
- 五、營造客語生活環境成效卓著。
- 六、其他推動客語教學語言相關工作,具有重大功績或特殊貢獻。
- 2審議委員會應以前項獎勵標準審議申請獎勵案件。
第 7 條
- 1依本辦法申請獎勵之案件,經審議委員會審議,並經本會核定後,由本會頒給獎狀及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獎金獎勵之。
- 2前項獎勵之組別及名額如下:
- 一、幼兒園組:十名。
- 二、國民小學組:十名。
- 三、國民中學組:十名。
- 四、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組:七名。
- 五、大專校院組:五名。
- 3得獎單位得就得獎案件推動有功人員,本於權責自行敘獎。但如得獎單位對該人員無敘獎權限,由本會函請有權機關得予以敘獎。
- 4第一項與第二項之獎金額度及獎勵名額,必要時本會得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