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駐外單位有關商務活動之支出。 二、委託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或其他相關機構、法人或同業公會辦理有關外貿業務所需費用之支出。 三、參與國際經貿組織活動及公關之支出。 四、國際經貿會議談判及考察訪問之支出。 五、國際經貿人才培訓之支出。 六、因應國際貿易保護措施之支出。 七、開拓貿易市場及平衡貿易發展計畫之支出。 八、輔導廠商拓展貿易或與外國經貿合作計畫之支出。 九、拓展貿易宣傳及展覽之支出。 十、蒐集、調查、研究、編印國內外經貿資料之支出。 十一、由主管機關興建國際貿易展覽及會議中心屬自償性之支出。 十二、前十一款以外有助於輸出入貿易發展之支出。 十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四、其他有關支出。
第 7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推廣貿易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派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行政院秘書處一人。 二、行政院主計處一人。 三、外交部一人。 四、本部三人。 五、財政部一人。 六、本部工業局一人。 七、本部中小企業處一人。 八、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一人。 九、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一人。 十、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一人。 十一、臺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一人。 十二、高雄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一人。 十三、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一人。 十四、中華民國紡織業拓展會一人。 十五、本部國際貿易局有關業務主管四人。 本會每二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或委員互推一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