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勳績給與標準如下:
一、第一類:勳章
    ┌─────────────┬───────────┐
    │類    別    及    等    第│支給標準(新臺幣)    │
    ├────┬────────┼───────────┤
    │中山勳章│                │六萬元                │
    ├────┼────────┼───────────┤
    │中正勳章│                │五萬四千元            │
    ├────┼────────┼───────────┤
    │卿雲勳章│一等            │三萬九千元            │
    │        ├────────┼───────────┤
    │        │二、三等        │三萬六千元            │
    │        ├────────┼───────────┤
    │        │四、五等        │三萬元                │
    │        ├────────┼───────────┤
    │        │六、七、八、九等│二萬四千元            │
    ├────┼────────┼───────────┤
    │景星勳章│一等            │三萬九千元            │
    │        ├────────┼───────────┤
    │        │二、三等        │三萬六千元            │
    │        ├────────┼───────────┤
    │        │四、五等        │三萬元                │
    │        ├────────┼───────────┤
    │        │六、七、八、九等│二萬四千元            │
    └────┴────────┴───────────┘
二、第二類:獎章
    ┌─────────────┬───────────┐
    │類    別    及    等    第│支給標準(新臺幣)    │
    ├─────────┬───┼───────────┤
    │功績獎章及楷模獎章│一等  │一萬八百元            │
    │                  ├───┼───────────┤
    │                  │二等  │八千七百元            │
    │                  ├───┼───────────┤
    │                  │三等  │七千八百元            │
    ├─────────┼───┼───────────┤
    │專業獎章          │一等  │五千四百元            │
    │                  ├───┼───────────┤
    │                  │二等  │四千五百元            │
    │                  ├───┼───────────┤
    │                  │三等  │三千六百元            │
    ├─────────┼───┼───────────┤
    │服務獎章          │特等  │一萬四千四百元        │
    │                  ├───┼───────────┤
    │                  │一等  │一萬八百元            │
    │                  ├───┼───────────┤
    │                  │二等  │七千二百元            │
    │                  ├───┼───────────┤
    │                  │三等  │三千六百元            │
    └─────────┴───┴───────────┘
三、第三類:榮譽紀念章
    ┌─────────────┬───────────┐
    │類別                      │支給標準(新臺幣)    │
    ├─────────────┼───────────┤
    │榮譽紀念章                │一萬八百元            │
    └─────────────┴───────────┘
四、第四類:特殊功績
    ┌─────────────┬───────────┐
    │類別                      │支給標準(新臺幣)    │
    ├─────────────┼───────────┤
    │一、經總統明令褒揚並將生平│三萬六千元            │
    │    事蹟宣付國史館者      │                      │
    ├─────────────┼───────────┤
    │二、經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三萬元                │
    │    例第十四條規定核定因公│                      │
    │    死亡者                │                      │
    └─────────────┴───────────┘
華胄榮譽獎章比照一等功績獎章發給。
獲有軍職勳獎章,依規定可據以請領獎金,而未在軍事機關支領獎金者,
比照軍職人員標準支給。
政務人員領有各等第服務獎章者,僅依其最高等第服務獎章發給獎勵金,
其較次等第之獎章不另發給獎勵金。
榮譽紀念章,係指總統依政務軍事各機關保舉最優人員辦法所頒發者。

第 3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