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政府使用及剷除殺傷性地雷致人民傷亡或財物損害,同一事由被害人已依其他途徑獲得賠償、撫卹或其他慰撫及補償者,不予補償。
- 2已依本辦法獲得補償,嗣後又依其他途徑獲得賠償、撫卹或其他慰撫及補償者,得追回補償費。
第 3 條
- 1辦理補償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執行機關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其權責如下:
- 一、主管機關:
- (一)編列補償費用。
- (二)召開審查會議。
- (三)其他關於補償重要事項之核定。
- 二、執行機關:
- (一)受理補償事件之申請。
- (二)補償事件調查處理意見及認定結果彙報主管機關。
- (三)補償費發放作業。
- (四)其他有關補償事件之處理。
- 一、主管機關:
- 2前項審查會議,主管機關應邀請地方政府、社會公正人士或學者專家參與審查。
第 5 條
- 1申請補償費應由受損害財物所有人、受傷者本人或死亡者之法定繼承人,填具申請書,併同證明文件,向執行機關提出之。
- 2前項法定繼承人有數人時,應協調由其中一人申請並領受之,不能協調時,應由全體法定繼承人共同申請,其補償費按其應繼分之比例領受之。
第 6 條
- 1執行機關受理申請後,應於二個月內研提處理意見併同調查報告彙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收受執行機關之意見後,應於二個月內召開審查會議作成決定,並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 2未能於前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 3申請人已依其他途徑申請賠償、撫卹或其他慰撫及補償者,審查會議得在該程序終結以前,停止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