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機構、學校 (以下簡稱各機關) 應指定專責單位或 人員,訂定出版作業規範及辦理出版品之編號、基本形制、寄存、銷售等 管理事項。 行政院所屬各一級機關應定期查核其所屬機關、機構、學校前項管理事項 之執行績效。
第 4 條
各機關應依出版品基本形制注意事項、統一編號作業規定及相關國際標準 編號規定,編印出版品。 前項出版品基本形制注意事項及統一編號作業規定,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 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行政院研考會) 定之。
第 3 條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機構、學校 (以下簡稱各機關) 應指定專責單位或 人員,訂定出版作業規範及辦理出版品之編號、基本形制、寄存、銷售等 管理事項。 行政院所屬各一級機關應定期查核其所屬機關、機構、學校前項管理事項 之執行績效。
第 4 條
各機關應依出版品基本形制注意事項、統一編號作業規定及相關國際標準 編號規定,編印出版品。 前項出版品基本形制注意事項及統一編號作業規定,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 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行政院研考會)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