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總統府應配合下列事項:
- 一、配合辦理外國元首、副元首及政府機關首長訪華期間、國家重要慶典、宣誓就職典禮,與特種勤務相關事項。
- 二、提供總統、副總統預定節目行程規劃事項。
- 三、配合辦理總統、副總統新聞採訪作業。
第 4 條
內政部應配合下列事項:
- 一、提供或協調地方政府協助總統府、安全維護對象官邸之消防安全措施與安檢事項。
- 二、提供特種勤務所需消防及照明設備、器材支援與協助。
- 三、提供特種勤務有關空中勤務支援事項。
- 四、提供特種勤務有關之情資及特種勤務危害安全目標之掌握事項與入、出國境通報。
- 五、執行特種勤務所需證照查驗、許可審查、禮遇通關等入出境事項。
- 六、提供特種勤務有關之教育訓練事項。
第 5 條
外交部應配合下列事項:
- 一、配合辦理外賓訪華期間與特種勤務相關事項。
- 二、提供安全維護對象出國訪問與特種勤務有關事項。
- 三、提供國外警衛任務執行所需護照製作、核發及簽證事項。
- 四、配合辦理安全維護對象出國期間新聞採訪安全維護作業。
- 五、依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指揮中心協調,提供國內、外安全維護任務執行必要之支援與協助。
第 6 條
國防部應配合下列事項:
- 一、提供特種勤務有關之情資及特種勤務危害安全目標之掌握事項。
- 二、依國軍經常戰備時期突發狀況處置規定提供與特種勤務有關之事項。
- 三、提供軍用航空器遭劫持及發生重大空難事件通報事項。
- 四、配合辦理執行特種勤務所需各項訓練及績優獎勵事項。
第 8 條
交通部應配合下列事項:
- 一、協助辦理特種勤務車輛定期檢驗暨牌照核發、專案檔管事項。
- 二、提供鐵路(高鐵)、公路(國道)、航空、海運等交通狀況、調度與安全管制事項。
- 三、提供總統府週邊空域(R48 限航區)飛航管制與通報事項。
- 四、提供民用航空器遭劫持及發生重大空難事件通報事項。
- 五、提供氣象即時觀測、預報、警報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