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被保證人向國外借款申請政府保證時,應檢同左列文件送財政部核辦,並以副本抄送有關主管機關:
- 一、董事會通過借款之紀錄。
- 二、計畫說明及借款用途。
- 三、財務狀況報告及償債計畫。
- 四、貸款契約主要內容。
- 五、願意接受財政部監督之承諾書。
- 六、國外承貸機構承諾貸款文件。
- 七、其他有關文件。
第 5 條
被保證人於借款保證期間,應依左列規定將董事會、常務董事會會議議程及商討結論紀錄、每月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報告送由財政部詳加查核:
- 一、董事會、常務董事會會議議程及商討結論紀錄,於每次會議結束後十日內檢送。
- 二、每月會計報告於次月十五日前檢送。
- 三、年度決算報告應經會計師簽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