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政治作戰學校 (以下簡稱本校) 隸屬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
辦理,並依相關教育法令規定,兼受教育部指導。

第 3 條

本校以培養國軍政治作戰人才為宗旨。

第 4 條

本校依學校特性及發展方向,辦理下列層次之教育:
一、基礎教育。
二、進修教育。
三、深造教育。

第 5 條

本校設下列各處、中心、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並得分科或組辦事:
一、教務處:掌理招生、註冊、課務、教材、學籍及其他教務等事項。
二、學員生事務處:掌理心理輔導、生活輔導、衛生保健、課外活動指導
    、愛國教育、輔導服務、軍紀監察、軍事安全等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文書、人事、後勤、工程營建及其他總務事項。
四、資訊圖書中心:掌理教學研究資料之蒐集及資訊服務之提供等事項。
五、資訊媒體中心:掌理資訊系統規劃與建置、網路系統管理及硬體維修
    、節目錄製及實習電臺播音等事項。
六、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校因教學、研究及推廣之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定,調整或設其他必要
單位。

第 6 條

本校設教學部、總教官室、政治作戰研究班、學員指揮部、學生指揮部、
遠朋國建班、語文訓練中心、學系 (科) 、研究所、勤務連。

第 7 條

本校置校長一人,中將,綜理校務;副校長、教育長各一人,均為少將,
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第 8 條

本校教學部置教學部主任一人,上校,各單獨設立之研究所各置所長一人
,上校,各學系 (科) 各置主任一人,上校。
前項教學部主任、研究所所長、系 (科) 主任,採任期制,由國防部定之
,就具備教授資格者遴選,若暫無符合資格之教授,得由副教授兼代,惟
以一任為限。

第 9 條

本校置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輔
導;另為教學及研究工作需要,得置助教協助之。
前項人員之調任或聘任,依有關教育、人事法令規定辦理。

第 10 條

本校置處長、班主任、訓導主任、總教官、主任教官、教官組長、指揮官
、教師、教官、科長、組長、營長、大隊長、參謀、輔導長、中隊長、醫
務所主任、軍醫官、連長、副連長、助教、排長、區隊長。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12 條

本校及教學部、學系 (科) 、研究所為適應事實需要,得依大學法規定,
設各種會議。

第 13 條

本校為適應事實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規程所定員
額內調充之。

第 14 條

本校因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第 15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