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查閱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依政黨、政治團體每年度或擬參選人各政治獻金專戶名稱,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第 3 條

  • 1
    申請列印資料,紙張格式為 B4 (含)尺寸以下者,每頁另收取新臺幣二元;A3尺寸者,每頁另收取新臺幣三元。
  • 2
    申請複製資料以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依電子檔案格式換算成 A4 幅數,每幅另收取新臺幣二元;電子儲存媒體之耗材費用,依市價另計收取之。

第 4 條

申請查閱供學術研究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申請列印資料之紙張費用及電子儲存媒體之耗材費用外,其餘費用,減半收取。

第 5 條

本標準所定之費用,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 6 條

  • 1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三日施行。
  • 2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