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救火栓型式分為地下式與地上式,各有單口與雙口兩種,其出口應為彈簧式,口徑為六十三點五公厘(二又二分之一英寸);地上式雙口救火栓應加設螺旋式一百零二公厘(四英寸)之出水口,用以連接消防抽水機;救火用軟管之接頭規格及消防幫浦之吸水管接頭規格應與救火栓出口規格一致。
第 5 條
救火栓設置之間距及數量應視當地之區域性質、消防設備、人口密度、建築物、氣象條件及其他相關因素設置。但在市中心區以每隔六十公尺至一百二十公尺設置一處為原則,其密度應使每處救火栓與其四周救火栓之消防能力範圍彼此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