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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標準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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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救護車分為一般救護車及加護救護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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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般救護車應有下列之裝備:
 (一) 氧氣組:攜帶式及固定式各一組。攜帶式,應含給氧器之配件,其
      氧氣筒容量,應大於四○○毫升;固定式,應含流量計及潮濕瓶等
      配件,其氧氣筒容量,應大於一○○○毫升。
 (二) 氧氣鼻管一組。
 (三) 氧氣面罩:大人及兒童型各一組。
 (四) 抽吸導管:六號抽吸導管及十四號抽吸導管各二組。
 (五) 鼻胃管一組。
 (六) 可攜帶式抽吸器組一組。
 (七) 擔架床:應附有可資推動之腳架及滑輪;全長,應大於一七○公分
      ;寬,應大於五○公分;負重,應大於一五○公斤。
 (八) 可折疊式搬運椅或椅式擔架一組。
 (九) 頸圈:可拋棄式,大、中、小號各二組。
 (十) 頭頸部固定器一組。
 (十一) 充氣、抽氣或捲筒式之固定四肢用護木二卷。
 (十二) 毛毯及被單各一條。
 (十三) 滅火器一組。
 (十四) 軀幹固定器組一組。
 (十五) 長背板一組:全長,應大於一五○公分;寬,應大於四○公分;
        負重,應大於一五○公斤;並應含固定帶之配件二組以上。
 (十六) 生產創傷處理包一套,其配備項目,如附表一。
 (十七) 燒傷包一套,其配備項目,如附表二。
 (十八) 一般急救箱,其配備項目,如附表三。
 (十九) 可丟棄式手套一盒。
 (備      註:附表三請參閱衛生署公報第 25 卷 24 號 3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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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護救護車之裝備,除應符合一般救護車之規定外,並應有下列之裝
    備:
 (一) 加護急救箱,其配備項目,如附表四。
 (二) 可攜帶式之心臟監視器。
 (三) 電擊去顫器。
 (四) 無線電對講機或行動電話。
    前項各款之裝備,得於救護車出勤時,始攜至車上。
附表一                         附表二
生產創傷處理包配備項目表       燒傷包配備項目表
┌─────────┬─┐    ┌───┬─┐
│外塑止刮彎蚊剪刀鑷│項│    │外敷長│項│
│包膠血匙盆鉗刀柄子│  │    │包料鑷│  │
│布臍鉗            │  │    │布剪子│  │
│或夾              │  │    │或刀  │  │
│袋                │目│    │袋    │目│
├─────────┼─┤    ├───┼─┤
│123121213│數│    │111│數│
│件支支支個支支支支│量│    │件支支│量│
├─────────┼─┤    ├───┼─┤
│      無嬰無小紗刀│項│    │無大無│項│
│      菌兒菌洞布片│  │    │菌、菌│  │
│      被用手巾    │  │    │並中並│  │
│      單吸套      │  │    │含、含│  │
│        痰        │  │    │水小水│  │
│        管        │  │    │性︶性│  │
│        或        │  │    │被  繃│  │
│        吸        │  │    │單  帶│  │
│        痰        │  │    │    ︵│目│
│        球        │目│    ├───┼─┤
├─────────┼─┤    │1各  │數│
│      212212│數│    │  2  │  │
│      條個雙張卷支│量│    │條卷  │量│
└─────────┴─┘    └───┴─┘
 (編      註:附表四請參閱生署公報第 25 卷 24 號 3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