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符合左列之目的: 一、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二、導引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三、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四、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第 4 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依左列原則處理: 一、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二、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三、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 四、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五、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 六、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 七、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第 15 條
教師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給予嘉勉、獎卡或其他適當之獎勵。 教師對於特殊優良學生,得移請學校為左列獎勵: 一、嘉獎。 二、小功。 三、大功。 四、獎品、獎狀、獎金、獎章。 五、其他特別獎勵。
第 16 條
教師管教學生應依學生人格特質、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為動機與平時 表現等,採取左列措施: 一、勸導改過、口頭糾正。 二、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 三、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 四、調整座位。 五、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作。 六、責令道歉或寫悔過書。 七、扣減學生操行成績。 八、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等。 九、其他適當措施。 前項措施於必要時,教師除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外,得請訓導處、輔 導室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之。
第 17 條
依前條所為之管教無效時,或違規情節重大者,教師得移請學校為左列措 施: 一、警告。 二、小過。 三、大過。 四、假日輔導。 五、心理輔導。 六、留校察看。 七、轉換班級或改變學習環境。 八、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 九、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十、其他適當措施。 高級中等學校除前項之措施外,必要時得為輔導轉學之處分。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與第六款之記過與留校察看不適用國民小學。
第 20 條
學生攜帶或使用左列物品者,教師或訓輔人員應立即處置,並視其情節移 送相關單位處理: 一、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槍砲、彈藥及其它危險物品。 二、毒藥、毒品及麻醉藥品。 三、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影片、磁碟片或卡帶。 四、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身心健康之物品。 五、其他違禁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