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籌備會之任務如下: 一、調查組織區域之會員狀況。 二、訂定會員申請入會手續及公開徵求會員。 三、擬訂章程草案。 四、審查會員(代表)資格並編造名冊。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並編擬收支預算表。 六、擬訂議案,提成立大會討論。 七、籌墊籌備經費,並提報成立大會追認。 八、決定成立大會召開日期及地點。 九、推定成立大會主席或主席團人選。 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任務,應於召開成立大會十五日前函報該管主管機關。 籌備會應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籌備工作,其有特殊情形者,得報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延長一個月。 籌備會於召開成立大會選出理事、監事後解散之。
第 6 條
省(市)、縣(市)、鄉(鎮、市、區)教育會成立後十五日內,應將章程連同會員(代表)名冊及理事、監事簡歷冊三份函報該管主管機關備查並轉知同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以一份函送上級教育會備查。 全國教育會成立後十五日內,應將章程連同會員(代表)名冊及理事、監事簡歷冊一份,分報該管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前二項教育會所報資料合於法令規定者,該管主管機關應發給立案證書及圖記。
第 10 條
教育會應設置會員會籍登記卡,除辦理平時異動登記外,並應於每年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一個月前辦理會籍總清查,據以校正會員(代表)名冊。 前項會員(代表)名冊應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函報該管主管機關。
第 11 條
鄉(鎮、市、區)教育會個人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由其所屬教育會報請該管主管機關備查: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 三、有本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 四、未依會籍移轉之規定辦理會籍移轉。
第 21 條
教育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依本法第三十條通知會員(代表)及報請該管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時,應載明會議種類、時間、地點,並附送會議議程。其議事涉及目的事業者,並得同時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教育會舉行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如有必要得報請該管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第 24 條
教育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監事會,應於會議後十五日內將會議紀錄分送各該會議應出席人員,並函報該管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前項會議之決議,如須專案處理者,應報請有關機關核辦,並將處理情形或結果,提報下次會議。
第 25 條
教育會舉行會員(代表)大會時,其主席依下列規定之: 一、以理事長為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由理事、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二、由理事、監事就常務理事、常務監事中共同推定若干人,組織主席團,輪任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