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 1學校應考量校地區位、地形地貌、班級規模及發展教育特色需要,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及各級學校設備基準,配置至少達十分之三校地面積之運動場地為原則,並設置各類運動設施。
- 2前項運動設施之設置,應符合體育教學需求,並考量不同年齡、性別或身心障礙學生之安全、健康及使用便利。
第 5 條
- 1本部得依學校推動體育教學需求及績效,補助學校運動設施新建、擴充改善及損壞整修經費。
- 2前項補助基準,由本部依學校運動設施類型及工程經費成本核算;並得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調整補助額度。
第 6 條
- 1學校申請前條補助,應擬具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向本部提出。
- 2前項計畫書,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 一、學校師生人數、校地總面積及其他相關基本資料。
- 二、學校運動設施設置、空間面積及使用情形。
- 三、設計及配置圖說;屬擴充改善或損壞整修者,其擴充改善或損壞項目及原因。
- 四、計畫執行期程。
- 五、預期效益。
第 7 條
- 1本部得邀集學者專家組成小組,審查前條申請;必要時,得至學校現場勘查。
- 2補助申請經小組審查通過,由本部核定計畫書及補助金額後,應通知學校。
- 3補助經費請撥、支用及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本部並得至受補助學校,查核補助款之執行情形。
- 4學校申請補助之文件、資料有不實或執行補助款有違反法令或計畫書者,本部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已撥付者,得以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全部或部分之補助款。
第 8 條
- 1學校運動設施應由專人負責管理,定期派員檢查。
- 2檢查人員或其他教職員工發現運動設施有毀損時,應立即通報,並由學校訂定計畫修繕;其有影響安全疑慮時,應即進行安全維護措施,並儘速完成修繕。
- 3前二項檢查、通報、安全維護措施及修繕,應作成紀錄,其紀錄應包括:設施名稱、人員姓名、日期及時間、項目及結果。
第 10 條
學校應訂定學校運動設施開放及管理規定,並於學校適當場所公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 一、開放範圍。
- 二、開放時間。
- 三、開放對象。
- 四、使用方式及內容。
- 五、申請程序及使用期限。
- 六、收費基準及優待事項。
- 七、使用限制。
- 八、損害賠償。
- 九、設施使用及相關保險事項。
- 十、安全及注意事項。
- 十一、其他與學校運動設施開放及管理有關事項。
第 11 條
- 1學校運動設施開放之管理,由學校自行或與社區共同成立管理委員會為之。
- 2學校運動設施係由民間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參與經營者,應由學校、民間廠商依契約及營運計畫執行監督。
- 3第一項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委員為無給職,並得由校長擔任召集人;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