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政策、制度之規劃、執行與督導及相關法規之研修。
- 二、高級中學與職業學校一般教育事項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 三、國民中學與國民小學一般教育事項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 四、學前教育一般教育事項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 五、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事項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 六、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階段藝術教育事項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 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階段原住民族及少數族群教育事項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 八、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階段校園安全事項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 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階段學校衛生事項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 十、其他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學前教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