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條例依國民體育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教育部國民體育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之任務如左:
  • 一、關於全國體育政策之研擬事項。
  • 二、關於全國體育活動之指導事項。
  • 三、關於全國各機關團體、企業機構體育活動之協調、諮詢事項。
  • 四、關於全國國民體能檢查之研究、發展事項。
  • 五、關於全國體育活動之建議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由教育部部長就左列人員,分別聘請之:
  • 一、中央有關單位主管人員。
  • 二、體育學者、專家。
  • 三、有關體育之教育主管人員。
  • 四、對體育活動有特殊貢獻者。
  • 五、熱心體育人士。

第 4 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聘期兩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 5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部部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體育司司長
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教育部組織法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第 6 條

本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
前項會議,得邀請會外專家及有關單位人員列席。

第 7 條

本會會議議決事項,由教育部採行。

第 8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