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第 2 條
第 3 條
第 4 條
第 5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部部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體育司司長 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教育部組織法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第 6 條
本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 前項會議,得邀請會外專家及有關單位人員列席。
第 7 條
第 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