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 1本辦法所稱民間機構,指依法立案或登記之法人、團體及大專校院。
- 2本辦法所稱職能基準,指為完成特定職業或職類工作任務,所應具備之能力,包括該特定職業或職類之各主要工作任務、對應行為指標、工作產出、知識、技術、態度等職能內涵。
第 5 條
民間機構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始得接受本部委託:
- 一、設立、登記三年以上;其屬公司或商號者,中華民國國民持有股份或出資額應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 二、最近三年無欠繳應納稅捐。
- 三、財務健全、非屬金融機構拒絕往來戶,且資產淨值應為正值。
- 四、最近三年內未有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之重大違失紀錄,或受停權處分且其停權期間尚未屆滿。
第 6 條
- 1民間機構接受委託者(以下簡稱受委託者),應檢附計畫、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符合前條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於第四條公告期限內,向本部提出。
- 2前項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運動產業發展方向及市場需求評估。
- 二、運動產業人才類別及現況描述。
- 三、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草案初稿。
- 四、計畫執行之方式、程序及可行性分析。
- 五、參與計畫人員之學歷、經歷及專長。
- 六、所需經費預算。
- 七、執行期程。
- 八、預期效益。
- 3前項第三款職能基準草案初稿之擬訂,應依勞動部公告之職能基準品質認證作業規範辦理。
第 11 條
- 1受委託者應依核定之計畫執行;並於計畫結束前一個月內,檢送職能基準草案及成果報告,報本部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由本部核定後,以書面通知受委託者。
- 2前項職能基準草案,由本部核定後,以本部名義送勞動部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登錄及公告事宜。
第 12 條
計畫經費撥付及核結方式如下:
- 一、第一期:受委託者收受第十條之書面通知後,應檢具書面通知及領據,報本部按核定經費百分之五十撥付。
- 二、第二期:受委託者收受前條之書面通知後,應檢具書面通知、收支結算表及原始憑證,報本部按核定經費百分之五十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