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教育部依教育部組織法第五條設學術審議委員會。

第 2 條

學術審議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 一、審議有關高等教育之重要改進事項。
  • 二、審議有關學術研究之獎勵與補助事項。
  • 三、審議有關國際文化合作事項。
  • 四、審議有關專科以上學校教員之資格事項。
  • 五、審議有關學位之授予事項。

第 3 條

學術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教育部按學科之分配,就左列人員中聘請之,其
最高額為一百人:
一、對於所專習之學術有特殊之著作發明或貢獻者。
二、曾任公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教授十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三、曾主持或領導高等教育機關或學術團體七年以上,成績卓著者。

第 4 條

學術審議委員會得設名譽委員,由教育部就教育學術文化界,卓著聲望之
人士聘請之。
前項名譽委員,遇有重要會務,由教育部隨時諮商之。

第 5 條

學術審議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 6 條

學術審議委員會設常務委員七人至九人,由教育部部長於委員中聘定之。

第 7 條

學術審議委員會每半年舉行會議一次,由教育部部長為主席,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

第 8 條

學術審議委員會置秘書一人,由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司長兼任之,專員一人
,幹事二人,由教育部派充之。

第 9 條

學術審議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開會時得酌送旅費。

第 10 條

學術審議委員會辦事細則,由教育部定之。

第 11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