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師資培育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 一、關於師資培育政策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 二、關於師資培育計畫及重要發展方案之審議事項。
- 三、關於師範大學及教育大學變更及停辦之審議事項。
- 四、關於師資培育相關學系認定及變更之審議事項。
- 五、關於大學設立及停辦師資培育中心之審議事項。
- 六、關於師資培育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之審議事項。
- 七、關於持國外學歷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認定標準之審議事項。
- 八、關於師資培育評鑑及輔導之審議事項。
- 九、其他有關師資培育之審議事項。
- 2本會為利推動前項審議事項,必要時得設專案小組進行研究或研擬意見,提出會議討論。
第 3 條
- 1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部部長指派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本部各單位代表、本部所屬機關代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表、師資培育之大學代表、教師組織代表、教師、原住民族教育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中派(聘)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 2前項師資培育之大學代表,應包括具有師資培育課程辦理經驗或教學經驗之教師。
- 3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 4第一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派(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