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整合規劃、協調、諮詢及宣導幼兒教保服務,特設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就下列事項提供諮詢意見:
- 一、幼兒教保服務政策研議。
- 二、幼兒教保服務工作協調及推動。
- 三、幼兒教保服務政策宣導。
- 四、幼兒教保服務研究發展。
- 五、其他有關促進幼兒教保服務重大事項。
第 3 條
- 1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主管業務次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主管業務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遴聘兼任之:
- 一、主管機關代表: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長遴選二人。
- 二、衛生主管機關代表: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推薦之代表遴選二人。
- 三、勞動主管機關代表:就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推薦之代表遴選一人。
- 四、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就全國性身心障礙團體推薦之代表遴選二人。
- 五、教保與兒童福利學者專家:三人。
- 六、教保團體代表:就全國性教保服務機構經營者團體推薦之代表遴選二人。
- 七、兒童福利團體代表:就全國性兒童福利團體推薦之代表遴選一人。
- 八、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就全國性教保服務人員團體推薦之代表遴選二人。
- 九、家長團體代表:就全國性家長團體推薦之代表遴選二人。
- 十、婦女團體代表:就全國性婦女團體推薦之代表遴選一人。
- 十一、其他相關專業人員:一人至三人。
- 2前項委員中,任一性別委員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 3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第七款至第十一款之代表,不得為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第一項第六款之代表應為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
- 4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九日修正施行前,已聘任之委員有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得繼續任職至聘期屆滿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