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教育部為改進中等學校及小學各項設施,藉謀提高教育效率起見,指定公 私立中等學校及小學進行教育實驗,特制定本辦法。
第 2 條
教育實驗之範圍如左: 一、課程。 二、教學。 三、訓導。 四、其他指定事項。
第 3 條
實驗工作應配合其目標及地區需要,由本部指定適當之中等學校及小學辦 理之或令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部核定之。
第 4 條
實驗事項及計畫,由本部訂定或由擔任實驗之學校擬呈本部核定之。
第 5 條
在實驗期間本部對於各校實驗工作之進行,隨時加以輔導。
第 6 條
每項實驗工作,由各校於每一學期或每一學年結束時,報由直轄市、縣 (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轉報本部備核。
第 7 條
從事實驗工作之人員,以學校原有教職員為原則,其所需經費,除就學校 預算內增列外,如有其他特殊需要,得由本部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酌予補助。
第 8 條
各項實驗結果,除由本部評鑑採擇外,並得公開發表之。
第 9 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