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金,其用途分為左列各項: 一、獎勵修讀碩士博士學位研究生。 二、獎助大專清寒優秀學生。 三、獎勵研究特定之研究項目。 四、獎勵赴指定之國家留學。 以上各項,依目前需要,暫以獎勵研究生及獎助大專清寒優秀學生為重點 ,再逐漸及於其他項目。
第 3 條
凡社會人士欲以其個人財產,或節移喜慶等費用,或遵先人遺囑,將其財 產,用以設置獎學金,以為紀念,或企業機構就其盈餘所得,提出一部分 ,或社會團體籌撥專款作為某項獎學金,均可依本辦法之規定,向教育部 表示捐助,將捐款逕存國家銀行教育部獎學金專戶。
第 5 條
捐助獎學金之方式分為兩種:一為捐助獎學基金,指定以其孳息作為獎學 金。二為按年或一次捐助獎學金若干名額或金額若干,由捐助人自由指定 。其款均存入國家銀行總戶分存,分別依其來源性質,標以各種名稱。
第 8 條
管理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各種獎學金來源之籌劃事項。 二、關於各種獎學金辦法之規劃事項。 三、關於各種獎學金經費之保管存放利用事項。 四、關於各種獎學金名額之統籌分配事項。 五、關於未經捐助人指定目標之獎學金使用計畫事項。 六、關於各種獎學金捐助人之提請褒獎事項。 七、其他有關各種獎學金事項。
第 12 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方得決議,但遇有重大事項,如基金處理方式之變更、及章則之修 改等,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之出席、出席員過半數之同意,方為有效。
第 14 條
本辦法第二條所定研究生及特定研究項目獎學金,以接受人之在學成績及 特殊成就為給予標準。大專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家境清寒及其入學或 在學成績為給予標準。赴指定國家留學獎學金另定考選標準。其詳細辦法 均另行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