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教育部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設教育部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2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教育預算經完成立法程序後,除維持教育部與所屬教育機關(構)、公立學校運作所需者外,對於公、私立教育事業特定教育補助,應由本會審議之。
- 3前項公、私立教育事業包括下列機關(構)、學校:
- (一)教育部所屬教育機關(構)、學校。
- (二)地方政府及所屬教育機關(構)、學校。
- (三)私立學校、教育機構。
- (四)其他辦理教育事業之團體。
- 4本辦法所稱特定教育補助,指於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預算書中明列補助項目及範圍之補助。
第 3 條
- 1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教育部部長指派次長兼任,其餘委員之組成及產生方式如下:
- 一、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由教育部聘請,聘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 二、教育部代表:由教育部派兼。
- 三、相關機關代表:由教育部聘請,聘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 2前項第一款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 3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 4除第一項第一款委員外,由各機關代表擔任之委員,得指定代理人出席,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
第 4 條
本會對於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特定教育補助之審議程序如下:
- 一、教育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應於年度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將各項特定教育補助原則或要點,提交本會審議。
- 二、本會應於教育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提出補助原則或要點後儘速完成審議,並經教育部部長核定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