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教育部為發揚民族精神,鼓勵優良文藝創作,提高文藝水準,特設置文藝
獎 (以下簡稱本獎) 。

第 2 條

本獎定額八名,包括下列七門:
一、文學二名
二、戲劇一名
三、音樂一名
四、美術一名
五、書法一名
六、舞蹈一名
七、攝影一名

第 3 條

本獎得獎者頒給每名金質獎章一座,獎金新臺幣肆萬元。

第 4 條

本獎之對象為對文學與藝術創作有高深造詣,且對民族文化有貢獻者。

第 5 條

參加為本獎之候選人須由下列團體或人士之一推薦 (候選者以參加一門為
限) :
一、全國性及省市級文藝社團或機構。
二、大專院校院校長,有關科系主任或研究所主持人。
三、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委員。

第 6 條

前條推薦者應填寫推薦書,將候選人學歷、經歷、創作過程及貢獻,作扼
要說明,並依左列規定繳送:
一、代表著作或作品必須係最近三年內完成者。
二、文學、戲劇、音樂、舞蹈限於曾經出版者,須用出版品繳送。代表著
    作應送一式七份,其他著作各一份。
三、音樂代表作曲必須附送作品錄音帶一式五份。
四、美術、書法及攝影之作品限於裝裱者。代表作品應送一件,其他作品
    美術,書法最多三件,攝影最多十件。
五、舞蹈代表作限於曾經演出者,並須附送演出資料 (如演出時間、地點
    、演出團體等) 。

第 7 條

同一著作或作品曾獲其他獎者,或同一人曾獲得本獎者,不得推薦之。

第 8 條

本獎每年舉辦一次,推薦日期另行公佈。

第 9 條

候選人之著作或作品由文藝獎評審委員會評定之,其組織辦法及評審程序
另定之。

第 10 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