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教育部為發揚民族精神,鼓勵優良文藝創作,提高文藝水準,特設置文藝 獎 (以下簡稱本獎) 。
第 2 條
本獎定額八名,包括下列七門: 一、文學二名 二、戲劇一名 三、音樂一名 四、美術一名 五、書法一名 六、舞蹈一名 七、攝影一名
第 3 條
本獎得獎者頒給每名金質獎章一座,獎金新臺幣肆萬元。
第 4 條
本獎之對象為對文學與藝術創作有高深造詣,且對民族文化有貢獻者。
第 5 條
參加為本獎之候選人須由下列團體或人士之一推薦 (候選者以參加一門為 限) : 一、全國性及省市級文藝社團或機構。 二、大專院校院校長,有關科系主任或研究所主持人。 三、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委員。
第 6 條
前條推薦者應填寫推薦書,將候選人學歷、經歷、創作過程及貢獻,作扼 要說明,並依左列規定繳送: 一、代表著作或作品必須係最近三年內完成者。 二、文學、戲劇、音樂、舞蹈限於曾經出版者,須用出版品繳送。代表著 作應送一式七份,其他著作各一份。 三、音樂代表作曲必須附送作品錄音帶一式五份。 四、美術、書法及攝影之作品限於裝裱者。代表作品應送一件,其他作品 美術,書法最多三件,攝影最多十件。 五、舞蹈代表作限於曾經演出者,並須附送演出資料 (如演出時間、地點 、演出團體等) 。
第 7 條
同一著作或作品曾獲其他獎者,或同一人曾獲得本獎者,不得推薦之。
第 8 條
本獎每年舉辦一次,推薦日期另行公佈。
第 9 條
候選人之著作或作品由文藝獎評審委員會評定之,其組織辦法及評審程序 另定之。
第 10 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