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法規案件制 (訂) 定、修正之研議、審議、整理事項。 二、年度立法計畫、法規整理計畫之研議、彙整事項。 三、法規疑義之研議闡釋事項。 四、國家賠償案件處理事項。 五、法規資料蒐集、編纂、統計及動態登記事項。 六、其他有關法制作業事項。
第 6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由 部長指派本會委員兼任之,專門委員一人,組主任二人或三人,專員三人 ,科員三人,雇員一人,辦理本會業務,均由部長就本部法定員額內調充 之。
第 2 條
本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法規案件制 (訂) 定、修正之研議、審議、整理事項。 二、年度立法計畫、法規整理計畫之研議、彙整事項。 三、法規疑義之研議闡釋事項。 四、國家賠償案件處理事項。 五、法規資料蒐集、編纂、統計及動態登記事項。 六、其他有關法制作業事項。
第 6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由 部長指派本會委員兼任之,專門委員一人,組主任二人或三人,專員三人 ,科員三人,雇員一人,辦理本會業務,均由部長就本部法定員額內調充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