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專科以上學校海外青年講習之目的,在鍛鍊學生健全體魄,陶冶高尚品德
,養成規律生活,培養領導才能,灌輸反共鬥爭常識。

第 2 條

專科以上學校海外青年學生必須參加講習,每年講習之對象規定如左:
一、僑生大學先修班應屆結業之華裔男生。
二、各大專院校應屆畢業及在校肄業之華裔男生。
三、其他海外青年男生經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核定參加者。
前項各款參加講習之學生均須經本部核定。

第 3 條

專科以上學校海外青年講習會之編組規定如左:
一、講習會上設指導委員會,由本部部長兼任主任委員,會同有關單位組
    成,負責指導講習會講習之實施,其編組另定之。
二、指導委員會非集會期間,由本部暨有關部會有關業務主管組成計畫督
    導小組,負責策劃暨處理講習有關事項。
三、講習會置主任一人,由實施單位首長擔任,置副主任若干人,內一人
    由本部指派軍訓總教官擔任,其餘行政編組,依實除需要編成之。
四、學生以大隊、中隊、區隊、分隊等編組之:除大隊長與各級輔導長,
    另指定人員擔任外,其餘幹部均由學生互推輪流擔任。

第 4 條

講習時間為六週,利用暑假期間實施。

第 5 條

講習課程,應包括: (一) 基本認識課程 (二) 生活訓練課程 (三) 反共
鬥爭課程 (四) 訓育活動等四大部分,其詳細內容及教學時數另訂之。

第 6 條

講習會之經費,應於講習前六個月,由主辦機關核實編列預算報請本部核
撥。

第 7 條

經核定參加講習之學生有關報到規定如左:
一、應遵守報到時間,不得無故遲延,否則拒絕其報到。
二、經核定參加講習之學生,無故不向講習會報到接受講習時,除由學校
    予以記大過一次之處分外,並著其參加下次講習,如仍不參加,則予
    以勒令退學之處分。
三、參加講習之學生,在報到前如發生臨時性急性病症,須取得公立醫院
    證明,可准其遲延三天報到;逾三天以上方可治癒者,得准其參加下
    次講習。

第 8 條

參加講習學生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應遵守講習會之一切規章,尊師重道,敬業樂群。
二、中途不得申請離會,亦不核准任何事假。
三、行為獎懲悉依部頒「講習會學生獎懲辦法」辦理之,並將各生獎懲缺
    曠情形,分別通知有關單位。
四、在講習中如犯重大過失經核定勒令離會者,其就讀之大專院校亦應予
    以勒令退學之處分。
五、講習成績分學業成績與操行成績兩部分,其中如有一項不合格,則在
    各就讀之大專院校不能取得畢業資格,有關學業成績查考及操行成績
    考核,悉依部頒「講習會學生學業成績查考辦法」及「講習會學生操
    行成績考核辦法」辦理之,並將各生上述成績分別通知有關單位。

第 9 條

參加講習學生之膳宿均由講習會供應,每月並酌發零用金。

第 10 條

有關講習之行政事項,規定如左:
一、參加講習學生報到及離會之交通運輸,請臺灣省政府與臺北市政府有
    關單位編列經費負責支援之。
二、有關講習之教材、講師以及參觀訪問地點等,悉依指導委員會之決議
    ,連繫有關單位辦理。
三、學生講習期間如發生意外事故時,除由實施單位即時處理外,並由本
    部會同僑務委員會設法處理之。
四、學生在講習期間,由各有關單位派員前往慰問藉資鼓勵。
五、學生在講習期間,請指導委員會內主要有關單位指定專人,會同本部
    業務承辦人員,至少每兩週前往講習會協調連繫一次。

第 11 條

專科以上學校海外青年講習之實施與年度特定事項,另由本部協調連繫於
年度實施計畫中規定之。

第 12 條

講習成績及格者由本部頒發「教育部海外青年講習成績及格證明書」。

第 13 條

本辦法經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