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 1本會置委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定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聘(派)兼之。
- 2前項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3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於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依其專業領域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機關代表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 4 條
本會任務如下:
- 一、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相關事項。
- 二、審議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之年度工作計畫等相關事項。
- 三、提供建構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與輔導工作資源配置之專業諮詢。
第 5 條
前條第三款所定資源配置之專業諮詢,應包括下列事項:
- 一、規劃適當之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班及其他教育安置場所。
- 二、提供特殊教育學生相關支援服務。
- 三、建置心理評量人員。
- 四、推動無障礙校園環境設施。
- 五、發展鑑定及評量工具。
- 六、辦理鑑定及就學輔導專業知能研習。
第 6 條
- 1本會每半年應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召集人召集之;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
- 2本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3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委員因故未能出席,得指派人員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