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就下列事項提供諮詢意見:
- 一、研擬修訂特殊教育法規。
- 二、規劃特殊教育資源分配。
- 三、培訓特殊教育師資及相關人員。
- 四、建置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
- 五、提供特殊教育教學及輔導。
- 六、提供特殊教育服務措施。
- 七、提供社會福利、勞工及衛生等有關特殊教育轉銜服務。
- 八、其他有關促進特殊教育研究發展之相關事項。
第 3 條
- 1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定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全國性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兼任之。
- 2本會委員名額,其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3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本職同進退。
- 4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本部解聘;其缺額,由本部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遴選適當委員補足其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