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定獎助甄(選)試,包括公費留學考試、留學獎學金甄試、教育部與世界百大合作設置獎學金甄選、教育部歐盟獎學金甄試及教育部與國外學研機構合作設置博士後研究獎助金甄選。

第 3 條

各項獎助甄(選)試報名費之費額如附表。

第 4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