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補助及獎勵對象如下:
- 一、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二、機構: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屬社會教育機構。
- 三、學校: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與國立及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 四、法人及團體:全國性法人及團體。
第 3 條
- 1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依本部公告之補助規定及期程,檢具年度家庭教育工作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向本部提出申請。
- 2前項補助經費及額度核給之審查基準如下:
- 一、計畫書內容之完整性、可行性、創新性及預期效益。
- 二、前一年度推展家庭教育成效。
-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家戶數。
- 四、經費編列及配置之合理性及妥適性。
- 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財力級次。
- 3前項第五款之財力級次及補助比率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
第 4 條
- 1推展家庭教育之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依本部公告之補助規定及期程,檢具補助申請表、實施計畫書及計畫經費項目申請表,向本部提出申請。
- 2前項補助經費核給之審查基準如下:
- 一、計畫書內容之完整性、可行性、創新性及預期效益。
- 二、經費編列及配置之合理性及妥適性。
- 3前項補助經費以部分補助為原則。但配合本部政策特殊需求辦理之活動,得全額補助。
第 8 條
- 1本部為審查補助、獎勵之申請案,得遴聘學者、專家及本部代表組成審查小組,或委託經核准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為之。
- 2前項家庭教育之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 3第一項審查,必要時,得邀請申請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到場說明,或進行實地訪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