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據公立補習學校空中教學實驗辦法第二條修訂之。
第 2 條
教育部空中教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之任務如下: 一、有關實驗空中教學之策劃、協調、及督導實施事項。 二、有關各校辦理空中教學事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三、有關空中教學實驗成效之檢討、研究、改進事項。 四、有關辦理空中教學之電視臺,廣播臺與各校間之協調事項。 五、有關空中教學經費收支分配及審核事項。 六、其他有關空中教學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次長兼任,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其中委員一 人兼執行秘書,由社教司司長兼任,均由部長聘任之。
第 4 條
本會得分組辦事,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部長指派有關人員兼任之。
第 5 條
本會設顧問若干人,由部長聘任,負責專案研究事項,並得列席委員會議 ,提供意見或備諮詢。
第 6 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
第 7 條
本會委員及顧問均為無給職。
第 8 條
本規程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