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據公立補習學校空中教學實驗辦法第二條修訂之。

第 2 條

教育部空中教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之任務如下:
一、有關實驗空中教學之策劃、協調、及督導實施事項。
二、有關各校辦理空中教學事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三、有關空中教學實驗成效之檢討、研究、改進事項。
四、有關辦理空中教學之電視臺,廣播臺與各校間之協調事項。
五、有關空中教學經費收支分配及審核事項。
六、其他有關空中教學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次長兼任,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其中委員一
人兼執行秘書,由社教司司長兼任,均由部長聘任之。

第 4 條

本會得分組辦事,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部長指派有關人員兼任之。

第 5 條

本會設顧問若干人,由部長聘任,負責專案研究事項,並得列席委員會議
,提供意見或備諮詢。

第 6 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

第 7 條

本會委員及顧問均為無給職。

第 8 條

本規程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