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部編國民小學生活與倫理、常識、音樂、美術四科教科書 (以下簡稱部編 四科教科書) 共計三十二冊,詳細書目如次: 生活與倫理第一-十二冊 (供一至六學年使用,每學期一冊) 常識第一-四冊 (供一至二學年使用,每學期一冊) 音樂第一-八冊 (供三至六學年使用,每學期一冊) 美術第一-八冊 (供三至六學年使用,每學期一冊)
第 3 條
部編四科教科書,交由書局印行,其參加印行資格為:依據五十一年公布 「國民學校課程標準」編輯國民學校各科教科用書,送經國立編譯館審定 ,並於五十六學年度核價公布有案,及印行國立編譯館所編國民學校各科 教學指引,且持有營業登記證,出版業登記證及最近納稅證明卡之書局。 承辦書局於合約期滿後,本部得視實際需要及其出版教科書實績予以增減 之。
第 5 條
承辦書局須與本部簽訂合約,有效期間為一年,期滿得續訂,合約中包括 左列各項: 一、承辦印製教科書之種類。 二、各種教科書之至低限度印製數量及每冊之定價。 三、版本式樣及印製規格。 四、發排印製校對各種手續與時限。 五、其他有關印行業務事項。 承辦書局不依合約履行其義務時,本部得撤銷其承辦之權利。
第 11 條
承辦書局印製部編四科之教科書,經本部查驗後,如發現其所用紙張,品 質低劣或其他不合規定情事,本部得通知承辦書局重印,如因時間急迫不 及重印時,得解除合約,及追繳其因上述情事所得之利益,承辦書局並應 另負賠償責任。